文山公积金
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(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通知
2017-06-15 16:57
各县人民政府、州属各部门:
2004年州人民政府下发了《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》〔文政发〔2004〕86号),经过两年多的运行,发现一些条款在具体操作中存在问题。经2006年10月9日州人民政府 第七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,决定对《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补充:
一、第四条**款第(三)项修改为: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,3个月未再就业的”。
二、将第七条**款第(四)项修改为: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即可**。
三、将第十二条**款第(三)项修改为: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,3个月内未再就业的,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。
四、将第十二条**款第(八)项修改为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主刑,并未叛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、被单位开除的,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,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。
新修订的《又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》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文山壮族苗族自治洲人民政府
二六年十一月六日